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自2018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那么今天上海注册公司小编就来说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开始,依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依旧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或中止或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4)转登记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现有的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须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5)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便不可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以上就是有关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需注意的事项,各位一般纳税人可详细查看,再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转小规模纳税人,如有其他疑问可前往上海注册公司进行咨询。